5.1 基本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應符合人體運動規律,并具有安全性、可操作性、舒適性和適應性。
5.2 外形和結構設計要求
5.2.1 器材各支撐體表面的所有棱邊和尖角,應使其半徑R>2.5mm。易接觸使用者或第三者的零部件的其它所有棱邊應采用其它方式予以圓滑或加以防護。
5.2.2 管材末端應符合GB 17498-1998 中4.2.2的規定,且不應有管端封口或堵塞件因老化、配合不當、震動及輕度人為損壞等原因導致的脫落現象。
5.2.3 在1800mm高度范圍內的易接觸區域,活動部件與鄰近的活動部件或固定部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60mm,下列情況除外:
a) 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距離應不小于25mm;
b) 如果活動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間的距離在運動中保持不變,其距離應不大于9.5mm;
c) 如果在運動區域內具有安全防護設施和止動裝置;
d) 如果可用使用者的身體位置來遮擋,使第三者不能接近,以及使用者可以立即停止運動。
注: 本條規定,可使其設計保護手和手指免受傷害,對人體其它部位的傷害已有不同的考慮。
5.2.4 當按6.2條檢測時,隸屬于訓練器材上所有重塊的移動范圍應按鍛煉使用時的要求有所限制。
注1:這可以通過適宜的設計來實現。
注2:不良特征的例子是無控制的鐘擺運動。
除非刻意移動外,堆碼式重塊的移動應能自如地返回靜止點。
5.2.5 當按6.2條檢測時,首先不應去考慮當超載時使用者如何防止或從中解脫,而是應設計安裝能使使用者解脫(逃避)的裝置。
注: 這種裝置可以是止動機構、預拉桿和卸載裝置 。
5.2.6 當按6.2條檢測時,器材上的調節裝置應作用可靠,易被使用者識別和安全使用,且應無疏忽變動的可能性。
調節機件,如旋(按)鈕和手柄(操縱桿)等,不應與使用者的活動范圍相干涉。
重塊選擇銷應配置一個可靠的鎖定機構。
任何鎖定機構的正確功能應顯而易見。
5.2.7 與人體接觸或易接觸的活動零部件以及各調節裝置等,不應使正常使用者或第三者有被剪切、擠壓或碰撞的可能,且在器材的相應部位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
5.2.8 連接器材各支架、框架的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應緊固可靠且應有防松動和防盜措施。螺釘外露部分不應超過其3倍的螺距長度。緊固件的規格、強度、防松動措施及防銹措施等,應與其器材的負載強度和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9 器材活動部件和固定部件易發生或可能發生剛性碰撞時,其相碰撞的部位均應設置彈性緩沖裝置,緩沖裝置的接觸面積應不小于1000㎜2。例如:安裝橡膠墊等緩沖裝置。
5.2.10 器材在使用過程中,不應存在運動位與運動位以及同一運動位之間的器材干涉、運動范圍干涉、人體干涉等不良現象。
5.2.11 器材的轉動部件應設置止退裝置。例如:設置止退墊圈或止退螺母等。
5.2.12 器材所使用的軸承均應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
5.2.13 懸垂或懸掛人體的鋼絲繩應符合GB/T 8918-1996的相關規定。
5.2.14 當使用者在器材上的站立面高于地面1000mm時,應設置護欄。站立面高度小于2000mm時,護欄高度應不小于600mm;站立面高度大于2000mm時,護欄高度應不小于800mm。器材所有的護欄各防護桿之間的距離以及距應防護范圍的邊緣距離應不大于120mm。
5.2.15 具有往復運動形式的器材,例如:蕩椅、浪橋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在使用者站立、踩踏或座位的附近,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裝置,例如:扶手、護欄等。
b) 底面積大于0.5㎡的擺動部件,在器材使用過程中,若擺動件底面與地面(或底層)間的距離為變量時,擺動件底面與地面(或底層)間的Z小距離應不小于400mm;
c) 蕩椅類器材的擺動件與兩側或周邊固定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座面與腳踏板之間應設置護欄等防護裝置;座椅的凈深度及靠背高度應不小于400mm。
5.2.16 秋千、蕩椅、浪橋及漫步機等往復擺動形式的器材,應將其擺動軸心處設置為滾動軸承或滑動軸承的連接結構,且至擺動軸心的剛性擺桿長度應不小于100mm。
5.2.17 秋千等擺動幅度較大的器材,其座板采用剛性骨架材料時,座位除底部以外的所有表面應采用軟性材料予以包覆。懸掛座位的牽索兩端連接處應采取防止磨損的措施,且應與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18 秋千的擺動中心距地面的高度應不大于2600mm,其座板上表面距地面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座板外緣距支承立柱內側的距離應不小于500mm,中間部位無支撐立柱的多位秋千的相鄰座板外緣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1000mm。
5.2.19 蕩椅的擺動幅度應加以約束,且單側擺動幅度應不大于45°。
5.2.20 偏心或橢圓形轉盤等快速轉動形式的器材,若其轉動部件的快速轉動可能傷及使用者或第三者時,其轉動系統應設置有防止超速運轉的阻力系統。
5.2.21 太空漫步機等擺動、晃動運動形式器材踏板的踩踏面應具有防滑性能,踏板的主運動方向和易滑脫方向應設置高度不低于30mm的防滑脫的凸臺或護板。相鄰運動的兩踏板的間距應不小于100mm。
5.2.22 蹺蹺板(桿)等等杠桿類器材,使用者在器材上面,運動至下極限位置時,活動桿件底部距地面的距離應不小于80mm,否則應采取軟接觸的緩沖措施;使用者在器材下面的,其活動桿件底部距地面間的距離均應不小于1850mm。
5.2.23 無可靠性護帶或護欄的蹺蹺板等杠桿類器材的座板,距地面的Z大運動高度應不大于1000mm 。
5.2.24 軸線垂直型的懸空轉輪類器材,其轉輪軸線距立柱內側的距離應不小于600mm,中間部位無支撐立柱的多個運動位器材的相鄰轉輪軸心間距離應不小于1000mm。
5.2.25 器材所使用的承載人體載荷和主要受力載荷的非金屬材料牽索,例如:爬繩、攀網器材上的纖維性攀爬繩索等,應滿足相應器材安全使用期限的耐久性要求。
5.2.26 器材用于承載人體重量的手拉環的材料直徑應不小于20mm,金屬拉鏈的材料直徑和金屬牽索的直徑應不小于8mm。
5.2.27 與人體接觸的零部件不應采用玻璃纖維增強塑料。
5.2.28 滑梯等具有坐姿滑行功能器材的滑道表面和扶手表面,應光整光滑,無銳邊、尖角、毛刺等現象?;斜砻婧蛢蓚茸o板表面各接合處的高度差和間隙應不大于2mm,兩側扶手距滑行表面的高度應不低于160mm,且滑行區間扶手的兩內側不應有凸起、橫向凹陷、橫向支撐等設置。
5.2.29 用于握持的任何支承件的橫截面,當通過該橫截面的中心測量時,在任何方向的尺寸應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5mm(雙杠除外)。
5.2.30 用于抓緊的任何支承件的橫截面的寬度,應不大于60mm。
5.2.31 攀爬類器材的使用高度應不大于3500mm,懸垂類器材的使用高度應不大于2300㎜。
5.2.32 攀爬類器材的使用寬度,單人用應不小于1000mm,雙人用應不小于1800mm。。
5.2.33 具有杠面彈力性能單杠的杠面高度應為1500mm~2400mm,橫杠的支點長度應為2000mm~2400mm,橫杠的外徑應為28mm±0.5mm。不具有杠面彈力性能單杠的使用寬度應不小于1200㎜,杠面高度應為1500㎜~2400㎜,橫杠的外徑應不大于32mm。
5.2.34 具有杠面彈力性能雙杠的兩杠內側距離應為390mm~550mm,杠長應為3000mm~3500mm,縱向立柱中心距應為2000mm~2300㎜,杠面高度應為1300mm~1700mm。不具有杠面彈力性能雙杠的兩杠內側距離應為390㎜~550㎜,杠長應為2000㎜~2500㎜,杠面高度應為1200㎜~1700㎜,橫杠的外徑應不大于50mm。
5.2.35 器材主要承載立柱的鋼管直徑應不小于110㎜(框架式和高度不大于1500㎜的器材可適當減少),管材壁厚應不小于2.5㎜。
注 1:單杠、雙杠規格尺寸的含義,可參見我國已發布和實施的體操器材相關國家標準。
注 2:使用寬度在單人以上、雙人以下的按單人計。
5.3 主要零部件靜負荷能力要求
5.3.1 按6.3規定的試驗條件,在器材在使用時的Z薄弱(或Z大外載荷)的直接受力處,例如:器材的受力橫杠、橫梁、座板、踏板、踏桿和器材的直接操作手把等,,施以各自規定的靜負荷,受力件及其相關的各零部件,均不應有構件斷裂、牽索斷股、運動功能損壞、構件開焊以及目視較明顯的永久變形等失效現象。
5.3.2 承受明顯沖擊載荷器材的靜負荷能力應不小于4000N。例如:踏樁、平衡木和吊環以及不具有杠面彈力性能的單杠和雙杠等。
5.3.3 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載載荷器材的單一靜負荷能力應不小于2700N。例如:天梯、懸空式滑道、爬繩、爬桿、秋千、蕩椅、摸高橫梁、網墻、攀巖墻、浮橋、浮動踏樁(或稱吊樁)、固定式階梯、仰臥起坐床、蹺蹺板、懸空轉輪以及各類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桿等。
注: 單一靜負荷能力,是指一個人運動鍛煉時器材應承受的靜負荷能力。
5.3.4 不承受明顯沖擊載荷且無突然加載現象,但受運動加速度影響的器材的單一靜負荷能力應不低于2000N。例如:俯臥撐架、彈振壓腿器、上肢牽引器、肋木架、各類器材頂部用于運動時握持的輔助吊桿和輔助吊環、承受和可能承受人體垂直力的扶手以及兒童組合樂園、兒童秋千、兒童組合攀高架等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桿、單式吊環、橫式吊桿、受力橫梁、滑道、通道、平臺等。
5.3.5 器材護欄在正常防護方向和正常使用方向的靜負荷能力,若為站姿運動器材時,則應不小于1100N/m;若為坐姿運動器材時,應不小于700N/m。
5.3.6 其它器材的靜負荷能力,應參照上述類似器材或部件的要求。
5.3.7 器材主要受力零部件焊接處的焊接強度,應符合GB17498-1998中4.8的規定。
5.3.8 器材承受主要載荷的牽索、連接鉤環、連接接頭的抗拉力應不低于10000N。
5.4 整機穩定性要求
5.4.1 器材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以及在6.4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應有向任何方向的傾斜、翻倒或較明顯的永久變形現象。
5.4.2 單杠的水平拉力應不低于1800N。
5.4.3 其它器材(包括休閑籃球架、室外乒乓球臺等器材)的單一水平拉力均應不低于1500N。
注: 單一水平拉力,是指一個人運動鍛煉時器材應承受的穩定性能力。
5.5 彈力性能要求
5.5.1 在具有杠面彈力性能的單杠橫杠的中點施以2500N的垂直靜載荷,橫杠的撓度應為90mm±20mm,取消負載后,其杠面的永久變形量應不大于3mm。
5.5.2 在具有杠面彈力性能的雙杠任一橫杠的中點施以1500N的垂直靜載荷,橫杠的撓度應為70mm±15mm,取消負載后,杠面的永久變形量應不大于3mm。
5.6 安全警示要求
5.6.1 器材存在下列現象時,應予以安全警示:
a) 當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時;
b) 對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適用時,如需要人照管的老人、幼兒、病人、殘疾人等;
c) 需要對運動鍛煉的人數和重量進行限制時;
d) 需要對競技練習、特殊技巧等運動形式或運動強度的鍛煉進行限制時;
e) 其它需要警示的內容和事項。
5.6.2 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應符合7.1.2的相關要求。
5.7 器材安裝及場地要求
5.7.1 器材的地面安裝及其埋入地下的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較大的地面框架式底座器材除外):
a) 埋入地下的器材立柱,應可靠地固接橫向支撐或支承盤;
b) 安裝器材的土質,在距地表800mm深度以內應為緊固系數不小于0.7的Ⅱ類普硬土及其以上的非疏松性和非沙壤土類的地質結構;否則,應將該土質等效處理后,方可安裝器材;
注:緊固系數不小于0.7的II類普通硬土可以用鐵鍬用力開挖并少數用鎬開挖的困難程度來確定。需要用鐵鍬用力開挖并少數用鎬開挖的土質,可視為緊固系數不小于0.7的II類普硬土。
c) 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當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2000mm時,應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1000mm且<2000mm時,應不小于400mm;器材地面之上的高度<1000mm時,應不小于300mm。器材立柱底部以下應有不小于100mm厚度的混凝土支承層;
d) 安裝器材各支承立柱混凝土地基坑的水平尺寸,均應不小于400mm×400mm,且不應將混凝土地基處置為上大下小的形狀;
e) 澆注器材地基所使用的混凝土強度應不低于C20,且在地基沒有完全凝固之前,應有專人監護;
f) 器材安裝后,各支撐立柱和主體應保證與安裝地面的垂直,垂直度公差應不大于1/100;
g) 距器材地基外部邊緣0.5m的范圍的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例如:混凝土硬化、夯實土質后的磚石鋪砌等。器材地基及其周圍硬化表面不應高于安裝器材周圍的地面。
5.7.2 器材不應使用膨脹螺栓進行其地面固定。具有框架式底座的器材,采用地腳螺栓固定時,應采取防松和防護措施。
5.7.3 安裝器材的場地及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器材距架空高低壓電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8m;
b) 器材距地下的下管道、地下線路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m,距各類辦公樓房、居民住宅及各類樓堂館所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5m;
c) 夜間需使用器材的場所,在器材邊緣2m的范圍內,光照度應不小于15Lx;
d) 器材應遠離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場地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各項安全方面的規定。
5.7.4 單杠、雙杠、天梯、秋千等上下運動彈跳或可能從空中運動跌落的器材,其運動地面應為松軟或富有彈性緩沖的地面,例如:沙土層、橡塑地板等。若為橡塑地板時,其地板的結構厚度應不小于25mm;若為沙坑時,其沙層厚度應不小于200mm,且沙坑周邊應有適當高度的凸臺圍護,凸臺的棱邊、尖角處均應設置為半徑不小于10mm的圓角。
5.7.5 運動站與運動站人體運動范圍的邊緣距離應不小于1m。
5.7.6 器材的設計與安裝,應確保穩固、可靠和垂直,不應有基礎部件和支承部件的松動和晃動現象。
5.7.7 器材裝配應完整,不缺件,各零部件不應產生折斷、裂紋、影響使用性能的變形等現象。
5.7.8 具有轉動、滑動、擺動等活動性能的零部件,應保證運轉靈活和到位,不應有無法轉(滑、擺)動、卡滯、干涉、松動、異常碰撞以及異常響聲等現象。
5.7.9 器材上使用的軸承、絲母、變速器等部位,應進行潤滑處理,例如:涂覆或浸入油脂等。
5.8 安全使用壽命及疲勞性能要求
5.8.1 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具有杠面彈力性能的單杠、雙杠等類似性能器材的設計制造壽命應不小于2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其設計制造壽命;
b) 具有活動性零部件器材的設計制造壽命應不小于4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其設計制造壽命;
c) 無活動零部件器材的設計制造壽命應不小于6年,正常安全使用期限應不超過其設計制造壽命;
5.8.2 具有活動性能的器材,按6.8.2規定進行疲勞性能試驗后,不應有構件斷裂、開焊、明顯的永久變形、運行失效以及零部件損壞等現象。試驗總量:太空漫步機、搖擺機等類似器材應不低于30萬次;秋千、蕩椅等類似器材應不低于20萬次;健騎機和橢圓漫步機等類似器材應不小于10萬次,室外跑步機等類似器材應不小于1000km;其他具有活動性能的器材應不小于10萬次。
5.8.3 器材的安全使用年限及安裝日期,應采用不銹耐蝕鋼材質的標志牌可靠地固定在產品實體上的明顯位置,標志牌上的文字和數字應采用凹凸形式標示。
5.9 環保要求
5.9.1 器材在正常使用時產生的噪聲,應不大于65dB (A計權)。
5.9.2 器材使用的塑料、橡膠、皮革等非金屬零部件及金屬表面涂飾層,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應存在染色、掉沫以及感官所能覺察到的較濃異味等現象。
5.10 表面質量要求
5.10.1 鋼鐵制件(不銹鋼除外)表面,應進行防銹處理,例如:電鍍、噴塑等。
5.10.2 器材的金屬電鍍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電鍍件的外表面,應光滑光亮、色澤均勻、鍍層結合牢固,不應有起皮脫落、露底、漏鍍、鼓泡以及較明顯的花斑、麻點、針孔、桔皮、燒焦、毛刺、劃痕等缺陷;
b) 鍍鉻件的耐腐蝕性能按QB/T3826-1999試驗應達到6級以上(包括6級);
c) 鍍鉻件電鍍層的結合強度,根據其制件的型材類別,按QB/T 3821-1999中的彎曲法或銼刀法進行試驗后,應無起皮、脫落等現象;
5.10.3 器材的金屬涂飾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屬涂飾件外表面,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結合牢固,不應有起皮脫落、漏涂、銹蝕、裂痕以及較明顯的流痕、花斑、結點等缺陷;
b) 金屬涂飾件的涂層理化性能,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涂飾層理化性能要求
序號 項目名稱 技術指標或要求
1 沖擊強度 試驗后無裂紋、剝落等現象
2 附著力 試驗后不低于2級(包括2級)
3 耐候性能 在經過300h人工加速的耐老化試驗后,不低于裝飾性綜合老化性能的2級
注:外部包覆有防銹蝕材料的鋼鐵涂飾件可不受其涂層性能要求的約束。例如:包覆塑料的鋼鐵涂飾件等。
5.10.4 焊接件的外露焊縫表面及相關表面,應光滑、規整,無燒穿及較明顯的焊瘤、咬邊、凸起、凹陷、氣孔、濺渣等缺陷。
5.10.5 外露木制件應經過防水處理,例如:油漆、浸蠟等,不應有明顯的膨脹、裂紋及變形等現象。
資訊來源:戶外玩具 生產商 揚州遠見文體玩具有限公司